抓住核心 突出重点 化解难点
发布时间: 2014-10-2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抓住核心 突出重点 化解难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推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王会军

 

今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行。我省成为继海南省之后,全国第二个颁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为我省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提供了法制基础。相信随着该条例的实行,电信设施建设保护过程中的选址难、用地难、建设难、保护难等问题将会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

条例草案二审过程中,我们围绕电信设施公益性和经营性这一核心问题,处理好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权益人的关系,以彰显公平公正;围绕解决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以突出好用管用;围绕化解好难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制度设计,以体现注重针对性实效性。

一、抓住核心问题,彰显公平公正

电信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其建设和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当前我省电信设施的建设主要由三大电信运营商具体实施,其既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电信服务、电信普遍服务和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义务等非营利性的服务,同时,作为市场主体三大运营商又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因此,条例立法中的核心问题就要是处理好电信设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其公益性及我省信息化水平在全国较为落后的实际,对电信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营利的属性,在相关条款的设计上,平衡好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权益人的关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在二审环节我们对条例草案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保留了条例草案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的规定,同时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中的“无偿”。二是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电信设施,但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保证建筑物安全,并支付使用费的规定。三是在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和强化电信设施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补偿机制。通过上述修改完善,更为合理地处理了电信设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统筹兼顾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重点问题,突出好用管用

省政府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当前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电信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选址难、用地难。二是违规建设或重复建设,共建共享难。三是阻碍电信设施建设行为时有发生,变相收取接入费、进场费等。四是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和野蛮施工造成通信中断的事件增多。因此,条例立法重点就是围绕解决上述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规定相应的条款。为了解决电信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选址难、用地难,条例第九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第十条规定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电信设施的,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电信设施的,采用租赁等方式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为了解决电信设施重复建设,共建共享难,条例第九条规定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电信设施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为了解决阻碍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变相收取接入费、进场费等,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为了解决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和野蛮施工造成通信中断的问题,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电信设施保护,分别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安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体上看,上述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当前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化解难点问题,注重针对性实效性

条例在立法中有两个难点问题,一是我国的电信法迟迟未能出台,已有的国务院电信条例,又存在管理范围宽泛,规定概括,操作困难等问题。因此,我省条例并没有将国务院电信条例中规定的广播电视传输网和专用电信网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是仅就公用电信网的建设和保护作出规范。这样的处理,虽然在适用范围上与国务院电信条例相比有所缩小,但突出重点解决好公用电信网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我省的省电信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方派驻单位,在州市、县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为了解决因州市、县区电信管理机构缺失可能造成管理不到位或者不便民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省通信管理机构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