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审议工作程序规定),并以云人办发﹝2014﹞75号文件印发执行,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整改措施的要求,法制委、法工委对2011年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内部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开展了修订工作。此次修订,一是着力解决各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中碰到的主要问题;二是着力解决审议程序具体化和好操作的问题。修订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又两次书面征求常委会领导、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机关各有关处室的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审议工作程序规定。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对进入立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进行了规范,从内容上看有以下特点和亮点:
一、进一步统一地方性法规案进出口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统一由办公厅签收、登记后分送相关委员会和领导。其他依法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相关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登记。同时还明确了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材料,由办公厅报秘书长审签。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审议时限
根据去年6月17日主任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案审议时限的规定》,审议工作程序规定完善了审议时限的具体规定,分别规定了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委的审议时限,并对地方性法规案中存在重大问题尚未解决时的审议时限作了特殊规定。
三、进一步细化地方性法规审议程序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搁置审议程序的启动既可由有关委员会在一审后向主任会议报告,也可由法制委经统一审议后向主任会议报告,是否搁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委会二审后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向主任会议报告修改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已经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四、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文本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对常委会会议一审和二审时的法规文本作了明确规定,一审时有关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二审时法制委提交法规草案修改稿。同时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委员会、法制委向主任会议报告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时,应当印发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但不印发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草案建议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和草案表决稿。
五、进一步健全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化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有关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门审议时,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是否明确,法律关系是否清楚,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否理顺,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倾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是否适当,立法涉及的其他专业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是否解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议。同时也对统一审议的重点作了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科学性进行审议,即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规定是否平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是否科学合理。
六、进一步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相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可采取省内外调研、座谈会、汇报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报刊、网络等方式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相关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审议工作程序规定与前期主任会议通过的立法技术规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立法质量的保障制度。在下一步审议工作程序规定执行过程中,人大机关的各委员会、研究室和办公厅都应当认真遵循,各负其职,形成合力,努力推动立法质量不断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