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16日上午举行的《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成为继曲靖、玉溪之后第3个颁布实施城市管理条例的地级市。
据悉,《条例》是我市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果,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共8章6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园林与绿化、市容与卫生、环境与保护、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特点是:合理设定内容,科学界定适用范围,彰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理念,围绕城市管理活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相对集中地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赋予执法部门治理违章建筑新的执法手段,细化、量化和具体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突出“以人为本”,加大政府责任,维护民众利益,体现普洱城市建设特色的相关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杨灿章发布新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丁艳波出席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建疆主持发布会,市政府副市长张若雷作表态发言。
杨灿章在发布中强调,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真正发挥《条例》应有的效用,普洱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切实站在全市发展的全局,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施,加大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共同做好普洱城市管理工作。
张若雷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对推动普洱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多措并举全力抓好宣传学习,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全力抓好城市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人民日报、中国网、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普洱日报、普洱人民广播电台、普洱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