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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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认许可检察机关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