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腾冲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原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腾冲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腾冲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2017年。
三、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腾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腾冲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腾冲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为腾冲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五、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腾冲县人民法院院长为腾冲市人民法院院长。
六、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腾冲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腾冲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腾冲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