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几个亮点
发布时间: 2015-10-2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通过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政策上总体维持了“1、2、3”的生育政策不变,但随着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和国家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新条例在群众意愿较为集中的“一非一农”夫妻、再婚夫妻、人口较少民族、生育间隔、提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服务质量、规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和明确,具体来说,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取消了生育间隔。目前,我省总体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四年生育间隔的作用已不大,全国也已有29个省(市、区)陆续取消生育间隔,为了更好的促进家庭经济发展、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符合育龄妇女的生理实际,这次条例修订取消了四年生育间隔。

二是经批准可以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情形有:1.城镇居民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是在中央作出单独二孩决策、全国人大作出决议后,省人大前期也作出单独二孩决议的基础上,在条例中对该项生育政策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2.“一非一农”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非一农”即是指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便符合该项生育政策,这是2002年之前我省实行的生育政策,在新条例中恢复这样生育政策,对全省生育水平影响不大。

三是少数民族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是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民族由7个增加至8个,增加了景颇族。主要情形有:1.夫妻双方为城镇居民且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一非一农”最新生育政策的规定生育二个子女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上述8个民族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子女。

四是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调整。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复婚的除外。这样规定可以减少家庭不和谐的因素,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也有利于提高妇女的再婚率,经测算,并不会对稳定低生育水平造成影响。

五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新条例明确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原来的审批变为登记,并把办理程序简化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同时删去原条例中的相应处罚条款。

六是将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明确为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行为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行政不作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