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办公厅信访处于10月25日组织全体人员对《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认真研习解读,分管领导办公厅副主任刘昶军同志主持了学习。
会上,张志平副处长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一是体现了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随后,由副处长王龙同志组织了《办法》的原文学习。在学习中除了让大家详细了解《办法》实施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责任内容、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外,着重提醒大家要紧紧把握《办法》突显的四个亮点。一是关于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的明确规定,强调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二是关于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的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关于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办法》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最后,刘昶军副主任带领大家围绕如何抓好“责任制”的实施展开热烈积极的研讨。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要贯彻落实好《办法》,关键要压实责任、细化考核、严肃追责:一是要明确责任划分原则,以及各个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二是要严格避免出现受到追责的六种情形(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三是要了解责任追究的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
通过学习讨论,大家认识到《办法》出台实施对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职责,以责任落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