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川撤县设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川撤县设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6年1月19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江川县,设立玉溪市江川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江川县设立江川区。原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江川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江川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2017年。
三、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江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江川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江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为江川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五、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江川县人民法院院长为江川区人民法院院长。
六、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江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江川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江川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