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首创立法探索国家公园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 2016-01-04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吸收了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最新精神。条例共6章34条,对国家公园的定义、管理的原则方式、设立和规划、保护管理措施、利用与服务、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

关于国家公园的定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国家公园定义。在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是第二类别。国家公园是一种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的保护地模式,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学、游憩等非消耗性资源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增收,既不同于严格的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的旅游景区。国家公园是一个专属名词,不必然等同于“国家所有”、“国家审批”或者“国家级”的公园。参照国际通行的概念,结合我国和我省实际情况,条例对国家公园进行了界定,既突出“以保护具有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又强调“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

关于国家公园管理的原则方式。条例明确了国家公园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共享发展。科学规划要求尊重自然规律,借鉴国内和国际先进的理论、方法和实践经验,在开展综合科学考察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资源状况,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试点。严格保护体现了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对国家公园实行更严格保护”的最新要求。适度利用要求国家公园建设应始终坚持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只有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与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相适应的一定程度利用。共享发展是国家公园公益性的要求,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

国家公园管理的方式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区分类。根据发展改革委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国家公园试点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创新保障机制,体现公益属性,又要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管理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整合资源,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新模式。另外,参考国际上管理方面成熟经验、做法和云南省地方标准《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国家公园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主要依据国家公园内资源分布、环境特点和管理需要,按照主导功能性差异划分不同区域,以保持国家公园核心资源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合理控制游憩用地,减少人为活动对资源的影响,实现有效保护。

关于国家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国家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和云南省国家公园地方标准。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云南省国家公园地方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质监局制定,目前包括《国家公园基本条件》《国家公园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国家公园建设规范》等八项地方技术标准。关于国家公园的设立申请及批准,作为试点省份,条例采纳了我省现行做法,规定由州(市)政府提出,经省林业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国家公园申报指南》还规定:“为方便管理,原则上不建立在地域上跨州、市的试点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规划包括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单个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并按照规定编制和批准。这一设置体现国家公园规划的严肃性和从源头上对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解决与其他类型保护地的重叠与交叉问题。

关于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对国家公园的监管,实现有效保护,条例除在设立和规划上贯彻了严格保护的理念,还规定了具体保护管理措施。比如职责分工方面,要求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并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省林业厅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采取巡护监测、科普科研、资源调查、生态修复等措施履行保护职责。再如分区管理方面,明确严格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禁止开展除保护和科学研究以外的活动,游憩展示区可以开展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游憩活动,传统利用区可以开展游憩服务和传统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规定符合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精神,既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又不影响原住民的正常生活生产。另外,为了加强监管、实现有效保护,还规定建立健全评估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每5年对国家公园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云南省地方标准《国家公园管理评估规范》和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国家公园管理评估指南(试行)》对评估目的、原则、对象、方法、指标、时间、程序、结果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关于利用与服务。为了规范和引导经营利用活动,条例规定在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获取生物标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摆摊设点或搭建帐篷的,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明确建立生态预警机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果,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人数。

国家公园属于公共资源管理的范畴,为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条例明确要求国家公园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对特许经营方式、经营权出让程序、出让收入与管理等作了具体规范。这样既可以避免行政管理者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又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引入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为公众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还可以拓宽建设资金投入和筹集生态保护资金的渠道,弥补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同时,实现政府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政府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社区共管等方式,帮助原住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当地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以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此外,为了使条例规范的内容落到实处,本着严格保护、宽严相济、责罚相当、法制统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是创制性立法,也是大陆地区首部国家公园方面的法规,总结了我省近20年来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体现了先行先试、改革于法有据的精神,为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利用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我们期待,我省国家公园的建设和发展迎来崭新一页,进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云南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