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服务为民 安全保障于法有据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后更具操作性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新修订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有八章48条,于今年6月1日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旨在推动昆明市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用气安全、规范各方行为,解决燃气统筹规划不足、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缺乏、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难落实、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等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通读条例不难发现,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加充实、条文指向更加清晰、文本表述更为简练,把握为民与安全两个侧重点,细化跟进配套措施,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立足实际 拓展服务渠道
条例增加和充实了燃气经营者为民服务的内容。如为了让天然气的供应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城市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第二章第十二条对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明确燃气储备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以及实施主体,全方位保障群众的用气需求。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就可以启用应急储备资源进行供气。又如删除了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表述,修改为“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避免公民法定义务的扩大化。
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规定燃气管道设施主要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经营者需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规定燃气经营者须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这些规定表明今后燃气经营者的服务内容将更为具体,提供服务也将更为主动。
二、细化规定 着力保障安全
燃气是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易中毒,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面对严峻的燃气安全管理形势,修改的条款抓住安全防范节点,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分别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供应站以及车用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立相应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力求从源头上排除安全隐患。针对地下燃气管线设施被占压等情况,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划定、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义务;明确列举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七项禁止性规定,加强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由于燃气本身的特殊性,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实现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提升了燃气设施的本质化安全水平。鉴于部分燃气用户对安全使用燃气的认识尚有待提高,燃气用户户内装修包裹燃气设施,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热水器等不安全用气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明确,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形成了高效灵活的燃气安全保障机制。
条例的可操作性强,才能被社会所遵守和执行,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权益。修订后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必将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