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楚雄等八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明确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除昆明市外的其他15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3月,新修改颁布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贯彻落实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调研组到省外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全省州市立法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研究措施。2015年10月,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除昆明市外其他15个州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一是15个州市分两批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2015年11月确定第一批,2016年7月确定第二批;二是提出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即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需求;设立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备有法律知识和法治经验的工作人员;有立法专项经费保障。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 2015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确定了第一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七个州市,即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文山、丽江和临沧等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的民族立法权,共同构成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格局,这不仅是州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开端,更是推动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认真行使好这项重要职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进作用,为加快地方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