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7-05-23      来源:大理州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图为大会会场

 

5月18日下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大理州委书记陈坚,州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爱光,州政协主席李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红卫、程云川、寇铸勋、许映苏、李超,副州长杨承贤,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宗贤出席会议。

陈坚在讲话中指出,《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是大理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大理州生态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公布施行,为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州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运用好《条例》,紧密结合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七改三清”环境整治实施,进一步抓好乡村清洁工作,努力推动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让大理的环境更加洁净、山水更加秀美。

陈坚强调,乡村清洁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实施《条例》作为新的契机,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创建干净卫生、清洁有序、优美文明的美丽乡村。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为乡村清洁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障;抓实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乡村清洁基础;突出抓好洱海流域综合整治,稳定并持续改善洱海水质,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点做好水源地、湖泊河道、沟渠水库等区域环境卫生整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真正把乡村清洁变成群众的主动要求和自觉行动。

袁爱光强调,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学法懂法。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贯彻实施《条例》必须严格执法。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强化督察。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齐心协力抓好乡村清洁工作,为建设美丽幸福大理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