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卫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做好《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省人大各委员会、州(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及时反馈给财政厅研究办理,财政厅积极吸收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也向有关单位作了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7月15日召开第15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对各省(区、市)有3项授权规定:一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本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二是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三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适当降低适用税额。上述3个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为:一是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分为五类,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8元、20元、23元、26元、30元。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财经委员会认为,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考虑了我省各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保持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略有下降,符合法律规定和云南实际。财经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并就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决定。
财经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加强耕地占用税法的宣传,尽快修订《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征管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