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
当“穷人”打不起官司,当底层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无力、无助时,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援助是最能体现制度优越、社会温暖、法律平等、正义高贵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它体现了对特殊群体或特殊案件提供无偿服务的人文关怀和制度救济,让他们不因物质上的缺乏或法律的“无助”而被遗忘、被抛弃。
这是一项攸关民生的民心工作,是法律最“接地气”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祸福,影响到公民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的信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需要国家加快立法。
但由于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能援助的律师数量和需要进行援助的案件数量之间差距很大,实践中,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的案件,覆盖面窄,许多应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无力顾及,无法承载数量猛增的法律援助需求。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的需求,甚至在广大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还无人知晓,处于缺位状态。
二是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法律援助中心,事务多,人员少,不能很好地照顾每一名群众,人微言轻,经验、能力有限,影响力、协调力不够,不能细致地处理每一个问题和案件;很多法援中心,无专职律师,仅是在申请援助者走完所有程序之后,在转述给受理此案的志愿律师,拖沓了案件的处理进度;援助补贴低,付出与补贴不成比例,连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不高,许多律师不愿意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能完全尽心尽职。在机构配置上,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地区,更是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提供的法律咨询常常不能准确、有效,以致群众满意率不高。
三是范围特定,对象受限。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或是经济困难群体,或是残疾群体,或是部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或死刑犯。对象是特殊群体,条件要求十分严格,证明程序十分严苛。实践中,需要援助的情况往往复杂多样,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范,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非常复杂、繁琐,甚至无法查证,如此周折、拖延和麻烦,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良好声誉。
四是对质量效果缺乏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援助不仅是法定义务、公益活动,更是要解决问题。现实中,缺乏评估体系和评价标准,受制于各种因素,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或因压力、任务而被动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并不积极、乐意,或对于需要援助的案件感觉费力、无力,投入的精力和时间不够,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陈述不准确,辩护意见马虎了事,案后归档不完整,导致援助不认真,不走心,法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援助案件的质量大打折扣,存在着走过场的应付情形。
怎么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怎么把这一制度激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正义的存在。给出几点立法建议。
一、放宽援助对象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让人民群众共享法治成果。实践中,我们一方面大力普法,花了很多代价,做了很多无用功,但并没有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而另一方面,许多需要帮助的人不知有法律援助,不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才是最好的法治宣传,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让更多符合援助条件的人指导有法律法律援助,让他们能顺利找到援助的机构和组织,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建议随着时代的发展,旧有的援助条件和程序已不太合适宜,对于援助对象特别是对于基层群众,对于弱势群体,基于人道关怀和高效原则考虑,法律援助的门槛,应逐步放开、降低。
法律援助应体现出普遍性和公益性。建议不能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是否提供援助,每个案件情况迥乎不同,各有特点,例如有些患有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医疗费花费巨大的,可以以病历材料、支付凭证等作为提供援助的依据。建议以援助对象的收入等多种因素作为考量,处理时应当采取个案平衡原则。
建议简化手续和程序,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有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除对经济状况的审查。这样做的目的,是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务,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方便群众。
二、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建设。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不断加大经费支持,改善法律援助的办公条件,应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措施,实现农村和城镇法律援助的协调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重点倾向农村,在农村应逐步建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人负责村法律援助工作。
大力推行公益法律服务站的做法。2015年,云南省司法厅、省律协在云南省设立了贫困残疾人、贫困老年人、贫困少数民族、贫困妇女儿童、贫困青少年、贫困农民工六个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省会昆明市选取了六家律师事务所,除昆明外,十五个地州又设立六个公益法律服务站。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法律援助只能由司法局指定、指派律师的模式,值得总结、复制、推广。
同时充分鼓励高校法学专业这支后备力量,引导支持高校成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与大学生村官制度相结合,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
建议在原有标准上,提升法律援助的补贴金额。对于超出市区范围的、案情复杂的、历经程序较多的案件,应给予相对合理的补贴,办案补贴标准不能一成不变。
法院对于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涉及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鉴定费、评估费等,应该给予减或免。在案件获得胜诉后,垫付的诉讼费应当及时给当事人办理退费。
三、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救助质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援助服务需求,应从普及性变成专业化。结合法律服务者所擅长的领域,进行精心指派和选案,拓展律师的援助服务功能,在心理疏导、人文关怀、信访调解发挥作用,结案后,进行回头看,结合受援人提供的案件办理情况,评估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作为评优、鼓励的重要参考。
加强对于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案件较多的地区,增派法律援助工作人手,保证法律援助的各项职责得到充分承担,保证每名求助群众得到细致服务,坚决杜绝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情况出现,坚决防止对百姓有伤害,让救助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救助的意义。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设立政府内部的法律援助机构,分担法律援助社会律师的压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应该带头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建议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或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使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常态化。这样做,既可以分担社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压力,又可以落实为经济困难的人民实现正义的政府责任。
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律师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不仅是形式上的援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受害一方免费“诉”,还要提供整个过程中最合情、最合理、最合法、最有效果、最为周全的法律服务,尽可能帮助弱势群体“胜诉”。一句话,让无助者有力,让无望者有路才是法律援助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