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云南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20-09-03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保护传统村落就是守护乡土文化之根。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将为当地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步入良性持续发展道路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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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为何落在镇沅?

4个国家级传统村落,5个省级传统村落……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是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史的传统农业县,经过各民族千百年繁衍生息,造就了众多形态各异、风情各具、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

近年来,各级传统村落独特的建筑、秀美的风光、质朴的传统文化让不少游客流连忘返。

让我们来看一看

镇沅自治县有哪些传统村落吧!

国家级传统村落——振太镇太和村紫马街

 

 

该村始建于明代, 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仍保留着当年的古宅、城墙、古道、桥梁遗迹,是普洱市保存最完整、建设时间较早的古村落之一。

 

 

国家级传统村落——勐大镇英德村

 

 

该村有不少“两房一耳”、“三坊一照壁”建筑风格的古老民居,仍保存着木制雕花窗、六抹头隔扇门,技艺精细的木刻和石雕,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

 

 

此外,平掌村非物质文化打陀螺,紫马街传统竹编技艺也极具地方民俗特色。这些传统村落和文化凝结着历史的记忆,承载着文化的精华,反映着文明的变迁,是镇沅自治县不可再生的珍贵人文资源,也是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直观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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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自治县为何立法保护传统村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过程中,镇沅自治县出现拆旧建新、无序拆并,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遭到破坏等问题,新建构筑物与历史建筑、乡土风貌极不协调,破坏了传统村落的古风古貌。加之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缺乏投入,传统村落和建筑的历史风貌逐步消失。制定保护条例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与利用进行规范,镇沅自治县结合实际,率先启动制定单行条例,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进行保护管理。立法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提前介入,深入镇沅自治县实地调研,多次与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讨论研究,逐条逐句论证修改。《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据了解,该《条例》是云南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将为镇沅自治县文化遗产工作提供重要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同时,还将全面提升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让千年文脉代代相传,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力量和文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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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条例》有哪些特点?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介绍,《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职责,针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随意改建或无序拆并等问题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建立完善传统村落保护体系,保持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原有历史风貌将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条例》还保护注重“活态”传承,在保护村庄原有的功能的基础上,整合资金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打造“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农耕文化。具体来看,在保护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住建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内的民居建筑风貌进行监督管理。文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桥、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的保护,并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单体民居建筑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历史遗址遗迹应当保持原状。确需维护、修缮的传统民居,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保持传统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风貌。建设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建筑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保持原有的建筑风貌。外观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采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钢瓦、琉璃瓦、空心砖及鲜艳涂料等现代建筑材料。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