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云南省美丽县城的通知》发布,保山市昌宁县位列其中。在《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实施的第3年,这是对《条例》实施以来作用发挥的充分肯定。
昌宁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山区面积占县域总面积的97%,县内山高谷深、山多地少,优美的田园风光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其最宝贵的资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有效保护农田成为了昌宁山水田园城市建设的一道考题摆在昌宁人的面前。
2011年,《昌宁县田园风光保护暂行规定》《田园风光保护规划》出台,对田园风光保护区的范围、所涉单位的责任、违反规定的惩处等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田园城市保护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社会各界对田园城市立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人民群众对立法保护昌宁田园城市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2013年,昌宁县人大通过向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申请立法,将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省人大II档立法计划;
●2017年8月30日,《条例》获保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并于同年9月28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中通过合法性审查,于2017年10月13日起实施。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田园城市保护方面的立法,正式开启了昌宁县田园城市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条例》共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三十二条,对昌宁的田园城市建设和保护工作进行了事无巨细的规定,如明确了昌宁田园城市保护理念和原则为“遵循城镇村落一体化、山水田园一幅画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严控规划、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列举“建设不符合田园城市风貌规划的建筑物”等15类保护区禁止行为。
三年来,昌宁县始终坚持以《条例》为引领,山水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条例》对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范昌宁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了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