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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发布时间: 2021-12-08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2021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制定出台我省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要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后,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求各地及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省委将年内制定出台宗教事务条例列入中央第十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完成中央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任务,不仅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贯彻实施宪法、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云南是我国宗教种类最多的省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宗教问题与民族、边疆等问题交织,宗教领域隐蔽性、突发性问题较多,情况复杂,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并且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有16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但各种宗教与各民族经济、文化相互交织,而且宗教间的相互交往与双方边民的经济、文化也相互交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比如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日益加剧、宗教极端思想在有的地方蔓延、网络宗教问题开始突出、宗教商业化乱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流动人口带来宗教活动管理新的问题、宗教组织与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频发等等。针对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十分必须。

(三)制定条例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近年来,我国的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法、反恐怖主义法、民法典等法律,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作为调整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也及时进行了修订,都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省宗教事务条例,完善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民族、边疆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制定中首次开展了立法前评估是立法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指示要求,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条例制定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每个乐章都能听到来自群众的好声音,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合宪性合法性底线的要求贯彻到条例制定的方方面面,着眼云南宗教问题与民族、边疆问题相互交织的省情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充分体现地方特色。通过网上征求意见、赴市州开展调研、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了州市人大及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广纳民意,形成最大公约数。鉴于宗教事务管理较为敏感,邀请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族委、省司法厅、省民族宗教委等部门和专家,围绕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大政方针是否一致,以及条文内容的合宪性、合法性、合规性,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当,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进行了立法前评估,这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通过评估,大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合宪合法合规,出台时机成熟可行。

 

 

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开展立法前评估,这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赵维摄

 

二、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宗教事务条例共45条,重点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及相关慈善、捐赠行为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

(一)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我们看制定出台的条例,不能简单说是“紧”了还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看是否体现“导”的态度。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等制度,不得宣传、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规定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晰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等。这些规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条例提出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符合云南的省性特点和宗教实际,具有鲜明的云南特色。条例规定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三)积极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法规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同时,条例重申国家规定,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这些规定,就是要使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他们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

(四)积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条例规定,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的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在宗教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受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加大学习、宣传的工作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到宗教工作实践中,切实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加强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法律责任,大力宣传和解读条例,帮助社会各方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注重把学习宣传与普法活动结合起来,抓好条例的普法工作,为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主动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好,引导他们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牢法治意识,根据条例抓紧做好相关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机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确保法治统一,并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强化检查监督。各级人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和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落地,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繁荣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宗教工作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步骤要求。通过实施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依法治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及宗教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 李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