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座谈会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召开,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李宁 摄)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订主要从改变文本体例、调整保护范围、强化保护责任、明确保护对象、突出传承利用、规范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 新修订的《条例》将保护范围具体界限的划定,授权建水县政府按照批准的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新增了建立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制度的规定,将重点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新增了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的管护责任、管理措施、保护利用、修缮补助等详细规定; 增加新的禁止性条款及相应处罚条款等内容,更加体现保护管理的前瞻性、全面性、统筹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好发挥了《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区域文化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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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修订前,我们经常遇到居民重建、降层,屋顶设水塔、水箱等设施与古城不相适应的很多问题,但以前的条例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工作难度大,但是这次新《条例》中对这些困扰我们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建水县崇正社区党总支书记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对古桥、古井、公共设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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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施行后,将会为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更切合实际的行动指南,将运用《条例》严格依法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围绕建立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的传统格局和风貌,推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真正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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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临安古城’是我们的一张亮丽名片,我们将全力以赴保障《条例》施行,认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全力保护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用法律来保障和促进建水迈进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建水县主要党政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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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自唐和元年间设县至今,已有1200多年历史,自元代以来一直是滇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军事中心,素有“文献名邦”“滇南邹鲁”的美誉。建水县共有文物点550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3条,国家级传统村落33个,县级历史建筑210处,建水紫陶制作技艺、哈尼族铓鼓舞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1994年,建水县经国务院批准列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996年,为了加强建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红河州制定了《条例》; 2003年,红河州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19年以来,省、州、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组成联合调研组多次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修订建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21年,新修订的《条例》已于4月30日公布,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