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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新《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些细节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 2022-08-01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协调工作机制、严格界定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概念、明确失足未成年人信息保密制度......7月28日,新修订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为云南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切实可操作的法规规范。

 

2021年7月,27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组成视察组,到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开展视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供图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但现阶段,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尚存在工作协调机制不顺、部门合力不强、教育引导缺位等问题,2011年起施行的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做好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修订原《条例》势在必行。

新《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预防犯罪教育体系、分级干预体系、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

 

压实主体责任

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担当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档案,及时上报并给予失学、辍学、失业情况的未成年人帮助等事项。同时,《条例》规定“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

此外,《条例》进一步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方面的职能职责明确到位,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条例》同时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加强源头预防

构建预防犯罪教育体系、分级干预体系

缺乏对法治应有的敬畏和遵守、不知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法治意识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条例》明确,构建家庭、政府、学校共同参与的预防犯罪教育体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学生预防犯罪教育,通过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此外,《条例》还就社会支持、家校合作、校园欺凌、禁毒教育的相关机制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我省坚持分级预防理念,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条例》明确,不良行为有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等9种;严重不良行为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9种。

《条例》规定,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学校则应及时介入干预,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条例》细化了家庭、学校、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置措施,规定了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作用,并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相关管理和帮教措施。

 

预防重新犯罪

明确失足未成年人相关信息保密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对此,新《条例》明确,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以及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保密的信息包括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这进一步保障了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其因信息泄露产生标签效应,再次滑向犯罪深渊。(宋金艳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