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7-28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638名进行分配。

二、各州(市)、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选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531名, 具体分配为:昆明市80名,曲靖市60名,玉溪市24名,保山市27名,昭通市51名,丽江市15名,普洱市27名,临沧市24名,楚雄彝族自治州28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45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35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3名,大理白族自治州36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14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10名,迪庆藏族自治州10名。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32名。省分配代表名额105名。预留代表名额2名。

三、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255名,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相同,为代表总名额的40%。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四、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届;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比例要依法得到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因非户籍人口增加代表名额较多的,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选举流动人口代表;连任的代表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五、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22年11月30日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