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助推司法质量效率全方位提升
发布时间: 2022-01-28      来源:全国人大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导读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成熟可行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相关程序规则,促进诉源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创新在线诉讼模式,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足、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助推司法质量效率全方位提升。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在本次修改前,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制约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有效提升,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

根据授权决定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各项举措成效显著,相关程序规则设计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2021年10月19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并到北京调研,广泛听取和共同研究各方面意见。之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于2021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

 

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相比一审稿,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选择权,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被告要求答辩的,期限为七日,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确有困难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有意见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在举证和答辩方面均没有特殊规定。该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举证期限均作了缩减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意见提出,小额诉讼程序位于“简易程序”一章中,该章已规定了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有意见提出,由于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相关范围的扩大应当严格、谨慎,建议删除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将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

2021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成熟可行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小额诉讼的程序,明确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规定了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简易程序,增加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在线诉讼规则,新增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受送达人要求的纸质文书提供义务;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杜涛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党委领导下“三治融合”的社会多方解纷力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完善程序衔接机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诉讼权益保障,尊重正当程序权利。例如,在在线诉讼适用中,明确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增加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模式;在审判组织的适用上,规定针对独任制适用,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针对二审独任制适用,当事人享有选择权。

“这将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强化当事人程序适用自主权,明确当事人在审判组织适用上的选择权和异议权,有效强化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监督制约,确保独任制适用合法规范。” 杜涛表示。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机制和方式将发生深刻改变,司法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例如,对于部分简单一审案件,规定在“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改为三十日。

“这将有效避免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当事人故意逃避、恶意拖延诉讼等现象,将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实现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推动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全方位提升。” 杜涛说。

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就保障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规定。例如,严格划定小额诉讼的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负面清单;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独任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明确了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转换的机制和标准。

“这将规范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对相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牵涉利益大的纠纷适用合议制审理,强化案件审理的事中监督。” 杜涛表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效兼顾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张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