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三部法律修改工作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2-03-29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改企业破产法、体育法、铁路法,被列入预安排审议的法律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改企业破产法

有序推进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修改企业破产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改企业破产法已被列入预安排审议的法律案之一。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构建中小企业重整规则,适应社会进步需求。议案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尤其是疫情带来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骤增,对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显得较为迫切。我国现行重整制度存在适用主体不明确、申请动力不足、制度供给单一、程序成本高昂等问题,现行企业破产法难破中小企业重整困境。造成中小企业倒闭多、破产重整少的重要原因是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适应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生存发展需求。如何依据中小企业的特殊属性和内在需求来重构适合中小企业挽救的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修改面临的重要课题。鉴于此,议案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促进中小企业复兴,保障社会利益,明确扩大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同时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补适用于中小企业重整的规则。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开展了执法检查。为统筹推进企业破产法修改和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将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点问题列入了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听取意见建议;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破产问题分别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委托相关学术单位围绕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情况、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有序推进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修改体育法

完善修订草案发展群众体育

修改体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年10月,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按照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今年将继续审议体育法修订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修改体育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体育法修订草案。

议案指出,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健康、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对体育事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体育法中部分条款与现实要求不符,需要修改。

议案认为,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体育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新增内容丰富,修改部分符合现实要求,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修订草案。同时,议案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提出,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议案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内容。

 

修改铁路法

已形成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迅猛发展,铁路管理体制、运输经营、安全管理特别是高铁安全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铁路发展的需求。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按照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修改铁路法作为预安排审议的40件法律案之一,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法修改进程的议案。议案提出,为了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铁路运输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推动修订铁路法,健全完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为推进铁路法治化市场化经营、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议案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建议,包括:修改完善不相适应的条款。明确规范和完善立法宗旨与立法目的,明确铁路种类及管理范围,增加铁路安全管理方针、客运火车票实名购买、新建铁路、铁路沿线临近区域各类施工问题规范、铁路安全保护区及安保区内禁止行为、铁路事故责任及赔偿等条款;从法律层面明确铁路监管职能定位。建议对铁路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并明确国家铁路局与铁路企业的职能定位;明确和规范持续深化铁路改革的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建议推进铁路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铁路法治化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铁路资本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为铁路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现行铁路法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铁路法(修改送审稿)经交通运输部报送国务院。2021年5月,司法部形成修改稿,已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