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之肾”保护工作怎么样?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 2022-09-28      来源:云南人大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2014年1月1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我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法治支持。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022年9月5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荣带队深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县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香格里拉市,箐花甸、华冉底、纳帕海、碧塔海等重要湿地,对近年来《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检查”。

 

9月5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荣率队到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开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

 

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哪些成效?还有哪些不足?一起来看检查结果。

 

保护率较2014年提高21.68个百分点达到57.77%

湿地保护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晋宁滇池国家湿地公园 任红 摄

 

自《条例》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省湿地面积达932.01万亩,保护率较2014年提高了21.68个百分点,达到57.77%。

为确保湿地保护工作处在重要位置,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顶层规划,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州(市)也编制印发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和措施,有效促进全省湿地保护。

开展湿地认定,数清“家底”。近年来,云南省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级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率先开展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多项湿地认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国际重要湿地4处、省级重要湿地31处、一般湿地1246处……湿地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强化资金保障 开发湿地资源、增强监测力度

湿地保护确有实招

 

腾冲北海湿地 龚泉 摄

 

为持续强化湿地保护修复,云南省争取各类资金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测土配方施肥、加大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等,湿地面积不断扩大、生态功能不断提升,其中,抚仙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成效得到自然资源部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如何平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湿地保护长效化是开展保护工作的重要问题。对此,云南省积极探索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自2014年逐步启动大包山、纳帕海、拉市海、碧塔海4个国际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增加项目区湿地面积、恢复植被、改善动物栖息环境、促进湿地周边农户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生态改善和农村脱贫双赢。

探索开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在鹤庆县东草海、晋宁南滇池开展社会组织或平台企业参与的湿地保护试点示范,引进管理、技术、资金等社会资源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通过扶持群众发展湿地农业,打造湿地生态旅游热门场所、科普教育宣传阵地,一批湿地综合效益愈发强盛,保护效果日渐向好。

此外,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数据库,建立湿地资源监测、核查、执法全覆盖机制……湿地调查监测和监督考核成效凸显。

《条例》实施以来,虽然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情况总体向好,但从调研情况来看,还存在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湿地规划认定尚不精准、湿地保护修复难度较大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五项工作建议。

进一步凝聚保护湿地的共识。把湿地保护纳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中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积极开展湿地相关知识科普、湿地保护法和湿地保护条例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关心湿地保护工作,凝聚贯彻实施合力。

提高湿地规划和认定的精准性。林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家底”,细化明晰湿地管理的对象和范围。积极探索跨行政区重要湿地保护规划工作。

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完善湿地分类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敏感区域的湿地保护修复。逐步转变湿地范围内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让农户在湿地保护中受益,支持和参与湿地保护。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研究制定退耕还湿、生态补偿、生态补水等政策,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将湿地保护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将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新局面。

适时开展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全面总结评估我省条例的实施效果,与湿地保护法对标对表,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推进我省条例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