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
(秦楷第 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议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宗国英
条例已比较成熟,赞成通过。下一步在执行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要久久为功,推动条例贯彻落实,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条例宣传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委办厅局、州(市)落实好条例。
杨福生
条例在之前的基础上重点完善了有关工商联的内容。总的来讲,条例已经比较完善,同意条例内容。条例实施后,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保障作用。
李广良
建议第3条打造“云南效率”“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的表述改为“优质、高效、诚信营商环境品牌”。
李兴华
营商环境概念的解释要直奔主题,建议删除“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文字。
杨正晓
条例内容丰富、全面,重点突出,切合云南实际,也切合昆明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对条例表示赞同。
王耕捷
条例相较上一稿有很大进步,特别是增加了第8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责任。建议条例出台后,加大宣传贯彻和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力度,使条例真正起作用。
姚绍文
条例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比较全面。建议条例结合云南地处边疆、边境的特点,对跨境商贸环境的内容进行深化;强化对多个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协调的内容。
王安康
作为民营企业的代表,很高兴看到以法规的形式保障云南营商环境,完全同意条例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落实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提升云南省营商环境。
常敏
在第8章第68条的11种情形中,应该细化明确“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汤培远
条例第26条提到的“小型低风险”边界不是很明晰,操作起来不好执行。“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有关承诺后,政府部门直接发放有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可能会存在承诺难以落实的问题,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建议再斟酌。
李思明
条例作了反复修改、打磨、论证,出台时机成熟。建议第2条第2款中的“体制机制”改为“所涉及的条件和机制因素”。第5条中删除“不作负面评价”“或者减轻责任”内容,保留“依法予以免责”,加大鼓励创新力度。
韩开柱
出台这个条例十分重要。建议条例出台后加大宣传和落实力度,真正助力和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
管云鸿
建议第6条最后一款加上“不当”两个字,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不当利益”。
张凌
提交二审的条例结构调整较大,充分结合了我省实际和特色,并将一些行之有效、切实管用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总体比较成熟。建议条例通过后,有关方面要抓好贯彻落实。
王卫昆
建议在条例中将“人为拖延”这种情况区别对待并进行规定。
阮鸿献
企业数量、个体工商户数量超常规增加了,GDP增加的比例超出常规的增长,说明了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好了,营商环境的政策就落地生根发芽了。
莫非
条例第18条、第68条中“有关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中责任主体不明确,缺少落实的部门。建议政府成立或指定分管营商环境的专门部门,负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条例。
许家福
对条例没有意见,希望条例颁布实施后能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罗志明
条例实施以后,关键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用好、用活,切实推动全省经济发展。
单文
建议将第8条第一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改为“……应当健全市场主体培育机制”。建议删除第19条第1款和第3款中的“有关部门”,直接表述为政府“组织编制”。
王毅
第18条的投诉举报方面,要明确向上一级机关投诉举报,并由上一级机关调查并督促整改。
丁艳波
条例第32条提到商务、海关等部门要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创新,但提法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措施,建议在优化简化通关流程上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通关措施,有几条比较实在的举措。
和红梅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了相应规范,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