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议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王树芬:第11条增加审议法规草案发送代表、组织代表研读的内容写得非常好。第21条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是否改成“应当”,可以斟酌一下。
罗红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尽可能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相吻合。第68条中,是否代表只要要求在大会上发言,那都要安排?这条如何更严谨些,建议再研究一下。
单文:建议第16条中的“讨论”改为“审议”;如果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表述,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办理。第17条第5款中“表决议案的办法”,因第8章已经对表决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
李兴华:该规则经多次修改,比较成熟。建议第14条第2款在最后补充“届中如果出现缺位的情况,适时在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补充”。
史政:建议第26条中关于“秘密会议”的召开,要按照上位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表述。
陈友康:建议在第28条增加“围绕主题”的要求,修改为“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围绕主题进行审议”。
和红梅:建议第7章的标题,恢复为原来的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3章第30条中“提出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要认真、严肃地执行。
王卫昆:建议将第45条第2款中“并可以”改为“应当”,因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应该邀请各委员会的负责同志一起参加,大家一起共议。
关于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王树芬: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由社会委提出议案。该办法体现上位法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云南特点,与相关部门达成了共识。如何加强工会工作力量请大家继续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表述意见。
罗红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是落实工会法,以良法推动工会工作,保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在修订中遇到很多困难,比如经费和编制的问题,希望能够得到逐步解决。
阮鸿献:建议在第3条第3款“社会组织”后增加“商会、协会、个人独资企业”,这有利于发挥工会的沟通协调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会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李广良:第3章的层次不够合理,权利主体不明确。建议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强调以工会为主体,突出权利和义务。
李兴华:文本中对“职工”的界定以及扩大的适用范围,是否能将所有应该纳入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希望在条例中予以关注。
丁艳波:第3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职工的界定不够清晰准确。比如,有的企业聘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这些职工如果承认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工会的,能否成为工会会员。对此类情况,应当明确。
关于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周兴国:建议第9章保障措施第66条中,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后面,增加“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
汤培远:第一,针对条例第32条,建议加大鼓励支持农村设立废品回收点的内容。第二,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研究。
张纪华: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停止新建垃圾填埋场,切实加强对已建垃圾填埋场的安全利用和监督管理,并创造条件逐步焚烧已填埋垃圾”的内容。
朱旗:建议加强对现有垃圾填埋场的维护和管理,尤其是要对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提出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