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议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关于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宗国英:讲几点意见:建议完善奖惩激励。条例要体现云南特色。比如,条例草案目前没有体现出云南各民族总体诚信相对较好的特点。其次是条例关键在落实,怎么执行、惩罚、奖励都不是很明确,应进一步研究。
杨正晓:提2点建议:第一,对条例的定位、板块结构、内容再作研究,现在感觉零碎,不够清晰,不够厚实。第二,应当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的规范。
丁艳波:这个条例要强调对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保护。第4条第2款中,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建议加上“审慎”的原则。
张纪华: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非常关键。建议在法律责任当中对较为普遍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规定明确的条款加以解决。
常敏:社会信用是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的社会活动履行的状态,但是条例第3条第2、3款中没强调个人信用信息,建议完善。法律责任中关于公共信息失信处罚规定不清楚,建议完善。
莫非: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应该是跨部门多领域信息的建立。条例中对于失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严重失信”和“失信”两个概念,怎么界定失信单位或者个人的失信程度,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判定。
张凌:从条例草案现在的内容上来看,更多地集中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方面,对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内容不是很多。同时,部分企业因为一段时间的困难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是否可以通过后续的作为逐步减轻失信程度,或者退出失信名单回归正常,突出法规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
李成武:建议进一步明确失信查询方式方法。另外失信单位和个人整改后,应该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即明确失信查询期限,查询期限应该在惩戒之日结束后。
罗志明:第一,在第3条中对社会信用的定义太抽象,不具体,写得比较笼统。第二,社会信用包含方方面面,不仅仅是政府诚信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内容比较丰富,要起草好此条例不容易,写出云南特色更不容易。
徐杉:公共信用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条例对奖惩两方面都作出相关规定,但条例在鼓励奖励方面的措施稍微弱一些,还是要多规定一些相对明确的鼓励措施。
姚绍文:第一,社会信用内涵外延非常广,包括方方面面,所以定位要相对明确。第二,对条例第3条重新梳理逻辑表述。第三,第2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中,建议明确从哪些方面构建信息共享的问题。第四,信用信息和网络隐私等要区分开。
关于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
宗国英: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云南经济发展非常重要,也非常符合云南的实际,要给予支持。
管国芳:中医药条例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提2点建议:第一,针对现在民族医药制剂的使用范围还比较窄的情况,建议条例进一步拓展民族医药制剂的使用范围。第二,因为中医药能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比较小,导致中药、中成药的价格还是非常高的。在修订条例中,能否扩展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中的支付范围。
解保生: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前期有关部门开展了咨询调研、研讨论证,数易其稿,条例修订既体现了上级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又结合云南实际,总体较为系统、全面,表示赞同。
李成武:要高度重视云南特有地道中药材的保护,建议修订草案单列一章,明确中医药药材的保护,建立中药材保护目录清单,制定保护发展规划,给予产业培植资金的支持,加快种植基地建设。
李江虹:修改稿第9条第2款中关于“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不建议所有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都设置中医临床科室。
邓永东:条例把民族医药纳入到中医药体系是非常好的。建议突出为“加强少数民族特色中医医疗体系建设,发挥其在中医药中的重要作用。”建议保留“加强特色中医专科建设”,并改为“加强少数民族特色中医专科建设”。
常敏:条例内容上太单薄,需要增加。要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把新增加的少数民族医药单独和加快民族医药发展形成一章。
阮鸿献:建议对民间的村医、乡医,只要从事中医中药的相关人员,人社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孟庆红:建议:第一,民族医药是多元化的,条例第4条仅点了傣、藏、彝,不够全面,容易引起争议。第二,条例第29条,建议参照四川省做法,明确医院制剂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院流通。第三,第34条增加毕业实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