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出炉!云南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取得成效 建议持续探索多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 2022-09-28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成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昆明市、昭通市对云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随同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报告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云南不断加大金沙江流域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力度。杨峥 摄

 

近年来,云南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长江流域保护方面卓有成效,坚决扛起上游责任,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确保“一江清水出云南”。

云南省制定出台《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云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生物多样性检测技术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划及标准体系,推进长江流域保护规范化、标准化,与此同时全省各地各部门创新形式、积极推动长江保护法宣传普法工作。

 

昭通境内的赤水河。柴峻峰 摄

 

随着各项法规制度和标准不断完善,政策环境优化,以及相关部门、企业等责任主体协同配合,我省在推动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落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监测数据显示,长江流域在云南省内70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84.3%,长江水系水质总体良好;云南省内六大水系和湖库水质状况总体优良,保护治理力度持续加大,水环境总体向好,对于保持并提升长江流域水源质量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然而在持续开展长江流域保护过程中,云南仍然面临上下游、左右岸“一河多策”管理问题突出,不同省区市难以统一标准形成合力,跨地区信息共享力度不足,全流域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部分部门、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需要各部门与责任主体长期对长江流域保护工作保持高度重视,全民动员保护母亲河。

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省级层面要明确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部门,牵头协调省内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之间的协商联动、信息共享和生态补偿等方面的工作;要完善普法宣传责任制度体系,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要构建长江流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要鼓励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多种模式,建立上下游地区产业辐射带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用好地方立法权,适时将适应实际的保护管理经验上升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明确省、市级财政生态补偿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基层政府生态补偿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省级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向国家层面和有关单位积极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建议中央加大对长江流域跨省补偿机制的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推进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议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成本核算标准体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长江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提高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配套文件,明确国家和地方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议国家研究制定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时公布长江保护法实施后的执法、司法指导性案例,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建议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对长江流域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现状开展调查,论证和划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请国家有关部委结合部门职责,对法条涉及的概念予以进一步明确。

长江之治,任重而道远。流域保护治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的“弦”一刻不能放松,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发挥人大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作用,协同各方以法治为遵循,动员全民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守好长江母亲河一江奔流。(张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