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2-28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23年2月15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共云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为开创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民间外交、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等开展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23年1至7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准备采取的对策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中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决策部署的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我省对外民间交往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开展民间外交主要工作、品牌项目和整合民间对外交流资源等情况,助力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努力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发展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督察)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促进改善民生和保障民族团结进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双减”工作、就业促进、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安全生产、殡葬管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开展监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双减”工作启动以来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就业公共服务水平、财政支持保障、职业教育发展、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统筹城乡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检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调研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对我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现有工作体制机制、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开展监督,依法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2年度全省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状况,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计划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2年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绿色发展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继续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重点报告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2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2年省本级财政决算。重点报告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22年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和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对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审计情况,以及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重点报告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1至7月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1至7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保障重点、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落实中央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2年度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综合报告中重点报告国有资产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盘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债务管理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处置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中重点报告地方金融企业总体资产负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对部分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重点报告对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意见。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对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安排302.7亿元专项资金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提交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财政报告中所提出的安排302.7亿元专项资金,投入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开发区振兴和重点产业全产业链发展的资金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对我省2022年度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地方金融企业服务国家战略,资产负债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等情况。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围绕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检察工作、陆地国界工作、“八五”普法规划推进情况等开展监督,推进法治云南建设。

(一)听取和审议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重点报告近年来全省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重点报告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我省“八五”普法规划推进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八五”普法规划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人大监督

着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不断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机制,提高代表参与监督工作的能力水平。

(一)组织视察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对部分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其他

(一)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至少开展2次质询。拟分别安排在5月份、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开展质询。质询的具体问题由常委会委员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依法提出,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由相关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开展九大高原湖泊河(湖)长制工作督察。重点督察九大高原湖泊落实河(湖)长制、依法依规治湖和保护治理工作情况。督察拟安排在4月至10月进行。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督察报告按要求送省河长制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及州市抓好整改落实。

(三)开展林长制工作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林长制和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督察拟安排在4月至10月进行。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督察报告按要求送省林长制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及州市抓好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