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2-28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2月15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的履新之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用高质量立法助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新征程地方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结合起来,自觉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任务各方面全过程,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期盼。深入领会把握立法的政治原则、立法目标、主要任务、功效作用和指导原则,明确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和主体责任,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紧扣大局,紧跟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着眼急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实践特色,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守上位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统筹做好法规案的审议审查工作,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紧扣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旅游、乡村振兴、民用运输机场保护等条例和决定的制定修订工作。紧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做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统一修订工作,开展云南省湿地保护、昆明文明观赏红嘴鸥、德宏乡村绿化和野生鸟类保护等条例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紧扣保障和改善民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审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推进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养老服务、公共图书馆、全民健身、学校安全以及相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等条例的立法进程。紧扣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继续审议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制定修订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医疗保障条例。紧扣边疆安全发展,制定云南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反恐怖主义、铁路安全管理、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等条例。紧扣补齐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新经济、新业态、新领域短板弱项,积极推进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玉溪市城市更新等条例立法工作进程。紧扣依法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规范,修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紧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废止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等条例。

(一)继续审议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案(2件)

1.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修订)。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初次拟提请审议的项目(6件)

制定2件:

1.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2.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地方志办)

修订3件:

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

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红十字会)

废止1件:

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司法厅、省检察院)

(三)审议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滇池、阳宗海、抚仙湖保护条例;7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滇池、阳宗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泸沽湖保护条例;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洱海、异龙湖保护条例。

(四)预备审议项目

修改无线电管理、全民健身、民用运输机场保护、农作物种子、湿地保护、学校安全、科学技术进步、职业教育、旅游、曲靖独木水库保护等条例;制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反恐怖主义、铁路安全管理、医疗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乡村振兴促进、数字经济促进、家庭教育促进、养老服务、公共图书馆等条例和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

(五)拟提请审议批准的单行条例

1.制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

2.修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

3.废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六)拟提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1.制定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昆明市关于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曲靖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条例、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大理州古茶树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

2.修订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3.废止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三、科学编制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统筹安排和推进未来五年立法工作

科学编制立法规划。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相关工作要求,以及省委工作安排、“十四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等,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反复研究筛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科学编制好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审议批准。

统筹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经省委批准后,要通过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扎实推进未来五年立法工作。

 

四、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认真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制度机制。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要求,围绕国家安全、科技创新、生物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和绿色发展、对外开放等方面,以及全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为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提供坚强有力制度支撑,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规。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新格局,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和重大立法事项、重大立法问题和立法中的重大意见分歧,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研究,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认真落实省委指示要求。

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弘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行政管理对象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原则、要求贯彻到立法工作中。调整优化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指导帮助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建设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优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每一项立法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得到人民拥护。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中都要发挥实质性统筹安排、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等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加强组织协调,对党中央和省委明确要求、改革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立法项目,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各专工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担责,把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调动起来。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充分听取、研究采纳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使法规更加科学、精准、规范和有效。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的统筹。牢固树立全省立法工作“一盘棋”思想,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间,以及与五年立法规划、政府立法计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妥善处理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州(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坚持慎立多修,妥善处理立改废释的关系,妥善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积极指导州(市)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持续性、协同性、时效性。

进一步压实立法工作责任。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立法程序,充分发挥专工委作用,一审委员会和二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各自依法按程序履职尽责,压实工作责任,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听取一审委员会作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一审后,一审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与二审委员会的工作交接。二审委员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把好立法的最后关口,确保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有人负责。

进一步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着力在破解市场制度规则不够统一和要素资源流动不够畅通、跨区域流域山川河流等协同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便利共享等方面下功夫,加强前期调研论证,继续推进与四川省共同开展泸沽湖保护的区域共同立法工作。

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到解决突出问题上,精简立法体例,做到“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有效避免立法“上下一般粗”、照抄照搬上位法的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努力实现“小法办大事”。

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主动审查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大对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巩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完成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增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及时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提升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的权威性和便利性。充分发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作用,不断提高备案审查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自身建设,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地方立法工作

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对党忠诚,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强化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宣传。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紧跟时代步伐,对标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立法要求,以高质量研究成果服务高质量地方立法。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宣传介绍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活动、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设计等,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社会基础。

提升队伍能力素质。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工作队伍。适时组织全省人大立法干部培训,不断提升立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和统一审议机构,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为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以优异的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地方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