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明确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 2023-03-27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中医药条例》通过

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明确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

 

近日,《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此次修订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中医药报销比例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杨峥 摄)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及附则。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条例》对总则内容进行充实,增加了中医药的定义,并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

 

(高伟 摄)

 

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少数民族医药内涵、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要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养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支持中医药发展,《条例》在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对中药保护发展及中医药文化传播作出相关规定。如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相关单位开展中药新药研发,支持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以其为原料的特色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古代经典名方、民间单方验方和传统疗法等的抢救,加强古籍文献出版,注重活态传承和数字化、影像化记录。

《条例》还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如可以在我省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调剂使用。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杨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