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宣传
【以案释法】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时间: 2024-11-11      来源:云南法制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单身母亲为女儿买了人身保险,不幸的是母女俩相继离世,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所有继承人不能参与诉讼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程某的女儿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女儿小程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小程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程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程女士。然而在保险期间,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相继去世,且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因受益人程女士系未婚母亲,且无法查清小程的生父。程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需要其父或祖父母等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金依法应作为被保险人小程的遗产进行分割。因被保险人小程生前未立有遗嘱,应按法定程序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小程无配偶、子女,母亲已去世,父亲身份不详。因无法确认小程的父亲和其祖父母的信息,保险公司以其父亲或祖父母必须参加诉讼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是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有违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小程死亡是事实,保险公司不宜因客观障碍拒绝履行其理赔义务。故应视为被保险人小程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小程无兄弟姐妹,外祖母已去世,父亲身份不详,故祖父母在客观上也无法确定,唯一的继承人则是其外祖父程某,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程某给付保险金10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应以难以实现的条件以及客观障碍为由拒绝理赔,加重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应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遵守民事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