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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任人大代表时间认定之管见
发布时间: 2024-01-06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2021年下半年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先后进行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当选后,其代表资格并不自然生效,需要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与确认。那么,当任代表时间是以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的时间为准,还是按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代表资格并公布代表名单的时间为准?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就各级新当选人大代表的当选时间认定,谈一管之见。

依据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无论是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还是由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都要经过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进行确认。

2020年修正的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同时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此外,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由此可见,代表资格审查是代表选举中的必经环节和重点内容,也就是说,不经过代表资格审查这一环节,代表选举工作并未结束。同时,要注意区分“当选代表”和“代表”两个概念,“当选代表”名单在依法宣布、公布后,要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环节,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才能称为“代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当任时间认定应以代表资格审查确认后的代表名单公布的时间为准,这个时间同时也应成为《代表证》标注的时间。比如:2022年6月,A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依法补选吴某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2022 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依法同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吴某的代表资格有效。由此认定,吴某当任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时间应是2022年7月,其《代表证》标注时间也应是2022年7月。(作者王方渝单位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