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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保障履行监督职责
发布时间: 2024-08-28      来源:学习时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行使监督权,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中的重要环节。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而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然要求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完善人大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持续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不同形式层次的监督制度,并推动各种监督制度相互贯通。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撤销不适当的法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撤换国家工作人员。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夯实权力监督的制度闭环。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落实上述“四个机关”定位要求,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将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不断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人大监督取得创新发展。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监察法,修改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和决定,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制度和计划预算等审查监督制度,从不同方面完善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形式、程序等,监督内容不断拓展,监督形式不断丰富,监督效果不断提升。一是加强对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纠正一批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权威和尊严。二是加强专项工作监督。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筛选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推动相关机关改进工作。三是加强对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已经制度化、常态化。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制定出台执法检查工作办法,从选题、组织、报告、审议、处理、反馈等各环节作出全链条规定。紧紧围绕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紧扣关键制度、核心条款,针对突出问题,深入了解实情、查清问题症结,提出中肯建议,推动整改落实。五是完善规范专题询问。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有序开展专题询问,扩展对象、提升效果。围绕询问主题,问答双方深入准备,问到要害,答到关键;应询机关带着问题,切实整改。

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继续坚持正确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把准人大监督的定位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坚持有效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坚持依法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推动各国家机关履职尽责。具体而言,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任务要求的深入把握,要与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其他方面部署的战略任务要求结合起来,与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总要求结合起来,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健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职能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既有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对工作情况的监督,又有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监督。健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度,要更好体现共同性和差异性,夯实制度基础,增强监督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我国监督法于2006年8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保障促进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在监督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新时代的新要求,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创新实践,监督工作有不少新发展。总结实践经验,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有必要进一步修改监督法。目前,该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好的法律还需有好的实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效果优势,需要持续完善实施机制,保障监督权的有效运用,发挥人大监督各种形式的作用。

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经过实践探索,夯基垒台、立柱架梁,这方面的主要制度已经确立。例如,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就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管理的特点,将国有资产分为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一届任期内,前四年每年口头报告其中一项,并提供当年书面综合报告,最后一年口头综合报告。应把握“强化”监督的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要求,完善配套规定,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监督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作者许安标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