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云南人大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于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后,分别于2012年、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正。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修订草案)》是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进行的第三次条例内容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共二十五条,相比现行的二十八条《条例》篇幅更加精炼简短,内容与时俱进。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收容救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将每年3月定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小区建设维护;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5月28日以前,社会各界可在云南人大网站查看《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并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彭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