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赵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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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一起看发布会上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接下来,一起来看《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一、立法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云南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作为压倒性任务,推动保护治理从“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联治”转变。省委书记王宁谋划了“三治一改善”的治湖思路,省长王予波提出了“两线三区”空间管控治湖理念,推动构建高原湖泊保护“9+1”法规体系。云南省于2023年11月全面完成了滇池、洱海等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把“三治一改善”“两线三区”空间管控等关键制度纳入条例,有效解决了以往湖泊保护区划定标准不一致、保护措施不统一等问题。
入湖河道作为高原湖泊水生态系统的“主动脉”与“生命线”,是湖水补充最直接、最重要的通道,也是污染物输入的主要途径,其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状况直接决定着湖泊的生态安全。虽然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河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入湖河道仍然面临生态功能受损、管理保护责任不够明晰等挑战。因此,亟需对入湖河道进行专门立法,把“三治一改善”、空间管控等关键制度向河道层面延伸和细化,补齐流域系统治理的短板。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界定入湖河道保护管理责任主体,设定更具体、更精准的保护标准和管控措施,规范河道治理、生态修复、排污监管等关键环节,实现从“湖”到“河”的全链条法治保障。最终,形成了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9+1”的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提供更加完备、精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及相关单位以及相关州(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开展立法研究、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等各项基础工作。为全面掌握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实际情况,专门组织4次深入涉湖州(市)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条例》从启动立法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7条,包括总则、管控和保护、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坚持生态优先。《条例》的定位区别于传统以保障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的河道管理立法,聚焦于“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凸显生态优先。明确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应遵循“保护优先、从严管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核心是对入湖河道实施严格管控与分类保护,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作为重点,系统构建健康的“入湖清水通道”,从源头和末端共同保障重点高原湖泊的生态安全。
创新管控措施。《条例》围绕入湖河道名录管理、管控范围划定、建(构)筑物管控、禁止事项等重点,通过全链条管控、风险源头防控及制度创新,实现入湖河道高标准保护。一是建立入湖河道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省、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从严划定覆盖全河段及相连水体的管控范围。二是明确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建(构)筑物分类整治,影响防洪的依法拆除,其余按生态需求逐步退出或严格管控,仅允许必要修缮及合规公共设施建设。三是严禁超标排污、填堵河道、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废弃物(含农业垃圾)、规模养殖、污染性清洗、违规捕捞及投放外来物种等11类行为。四是构建“地下水监测+风险源整治+全流域在线监测”立体防护网。五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行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总量控制制度,强化计量管理,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突出系统治理。《条例》系统构建了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系统管理为核心的入湖河道保护治理体系。一是规划引领。明确治理工作须服从国土空间等上位规划,实行“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系统治理污染。分别规定城镇污水应当建设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推进雨污分流,强化管网排查整治和运营监管;农业面源需通过处理废弃物、推广绿色农业和科学施肥用药有效防治污染;生活垃圾应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加强河道及沿岸垃圾清理;入湖排污口须严格环评和审批,实施排查溯源和分类整治,加强执法。三是统筹防洪安全与空间管控。实施清淤疏浚、堤防整治等工程保障行洪安全,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四是明确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通过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建设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修复岸线生态;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五是强化机制创新与支撑,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横向补偿;培育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推动科技创新,为治理提供支撑。
三、《条例》贯彻实施
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最大合力。《条例》涉及的州(市)和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对照法条,认真梳理各自的法定职责,特别是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强化学习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创新运用短视频、图解政策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入湖河道保护法治故事,让清水入湖理念深入人心。
压实协同责任,筑牢法治防线。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涉湖州(市)政府加快制定入湖河道名录和管控方案,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执法”全链条机制,对非法排污、侵占河道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生态赔偿”联动惩戒模式。
创新治理模式,打造示范标杆。深化水岸同治,系统推进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为全国高原湖泊保护提供云南方案。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云南高原湖泊保护“9+1”法规体系全面构建,打通了高原湖泊保护“最后一公里”。各地各部门应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凝聚合力、抓实工作,将法治优势转化为高原湖泊治理的效能优势,全力绘就“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高原生态画卷。
发布会上,还有这些精彩问答,一起来看。
云南省近年来在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过程中,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成效,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主要领导带头,各级各部门合力攻坚,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强化源头治理,一体推进“三治一改善”。严格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谋划的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水生态的“三治一改善”治湖思路。建立省政府领导按季调度、省河长办按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压茬推进项目实施。全省共实施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224个,其中123个已完工,80个在建,21个正开展前期工作,从源头系统削减污染负荷。
严格空间管控,科学划定“两线三区”。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谋划的“两线三区”空间管控治湖理念,划定重点高原湖泊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科学管控生态保护核心区、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精准管控核心区内保留事项、退出事项、历史遗留事项和缓冲区逐步退出事项共1644项。
健全法规体系,夯实依法治湖基础。深入推进9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普法与施行。颁布实施全国首部专项规范入湖河道保护的《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形成了9个湖泊单行条例+1部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的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9+1”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期,云南省总河长令第12号《云南省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全域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正式印发实施,下一步,云南省水利厅将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统筹推进重点高原湖泊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全力构建人水和谐的河湖生态新格局,谱写好美丽中国的七彩水韵云南篇章。
云南省在2023年已完成重点高原湖泊保护“一湖一条例”的全面修订,又专门制定出台《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条例》在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体系当中,发挥着怎样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与2023年新一轮修订完成的9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共同构成了具有云南特色的“一湖一条例+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的“9+1”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实现全流域从严依法管控。
入湖河道因其独特的带状属性,如同生态脉络一样贯穿湖泊流域“三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绿色发展区)。新修订的9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重点任务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一体推进高原湖泊“三治一改善”、精准开展“两线三区”空间管控等工作要求,将相关政策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落实,为湖泊保护提供了精准的制度保障。
目前,9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中,滇池、阳宗海、洱海、异龙湖4个条例对入湖河道作出了部分规定,而抚仙湖、杞麓湖、星云湖、程海、泸沽湖5个条例仅提出“实行名录管理,管控范围及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性要求。
因此,通过对入湖河道保护的地方立法,强化入湖河道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对9个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中原有入湖河道保护制度措施的补充完善,更是通过专门立法重构治理逻辑,以河道为纽带串联湖泊与流域,实现“河-湖”全链条管控。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专门针对入湖河道进行专项立法,在全国尚属先例,请问有哪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及特点?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作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湖泊入湖河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管控范围更精准。针对全省高原湖泊入湖河道复杂性,《条例》摒弃“一刀切”划定标准,第十一条明确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授权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划定管控范围的3项基本要求,确保划定的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符合湖泊保护实际需要,且不降低保护要求。
治理措施更系统。《条例》第十九至二十九条将“三治一改善”(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水生态)的治湖思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又体现了久久为功抓好保护治理,让“高原明珠”绽放更加璀璨光彩的意志。
管控措施更聚焦。《条例》聚焦保护治理,整体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如第十四条明确了建(构)筑物的管控从严:要求对管控范围内影响水质和生态的建(构)筑物“逐步退出”,并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十八条明确了水资源管控从严:要求严格落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严格管控新增用水,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机制解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涉河项目审批从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严格管理”。
写入风险管控条文。《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论述及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薄弱环节和易发问题的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入湖河道沿岸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重点风险隐患纳入管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对河道污染的风险,管控内容更广,超越传统河道管理范畴。
对生态补偿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充分吸纳滇池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多年实践成果,不仅对财政纵向补偿与地区间横向补偿作出规定,还对培育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补偿作出规定。鼓励提炼生态保护补偿有效做法、稳定生态保护补偿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构建全民共治格局。《条例》在制度保障方面赋权明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同时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长效治理。具体措施包括:推行基层自治契约治理,第七条第二款引导村(居)委会将河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共治网格。实现志愿组织全域覆盖,第九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强化专业力量技术赋能,《条例》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治理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