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创造就业、改善民生、推动创新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经济转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其生存与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肌体的健康程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事关广大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影响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和市场活力,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6月1日起,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通过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科学合理的支付规则、高效便民的投诉机制以及刚性约束的惩戒措施,为治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
近年来,经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国组织开展了多次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取得了积极成效,清偿了大量历史欠账,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的燃眉之急。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叠加影响,特别是受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转型压力传导,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拖欠难题呈现出新的特点,如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此次《条例》修订结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以法治“硬约束”破解中小企业“要账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如何从纸面走向现实,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治根基。让《条例》真正发挥实效,关键在于抓好制度落实,重点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有效保障中小企业血脉畅通。
加强执法监督,压实各方责任。《条例》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了以往“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监管难题,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夯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构建了权责对应、分工协作的治理框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投诉处理。一方面,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和约谈通报制度,要求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报告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明确规定投诉处理时限,细化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明晰上述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一是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精细化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有效识别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大型企业供应链等拖欠行为的“重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实现精准打击。例如,工信部于7月9日开通了“重点车企践行账期承诺线上问题(建议)反映窗口”,正是瞄准汽车产业链这一重点领域,旨在强力推动重点车企切实履行60天付款账期承诺,并同步监督落实《条例》相关强制性规定。二是将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核心评价指标,推动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拖欠账款不仅是一个经济诚信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治原则问题,将尊重契约精神、恪守支付义务作为衡量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在全社会法治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示范引领作用。
强化司法保障,畅通救济渠道。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对法治信心和市场公平最沉重的打击,极大损害司法权威。《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武器。例如,明确禁止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不得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自身支付前提来不合理转嫁风险,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实质上变相延长支付账期、增加融资成本的行为,并进一步压实了支付主体对无争议到期款项的刚性支付义务,极大地压缩了拖欠方的操作空间。
在明确上述适用规则的前提下,还应从如下方面提升司法救济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通过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最大限度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确保生效判决能够迅速执行到位,让中小企业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二是加强对《条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深入理解与准确适用,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例如,《条例》规定“日利率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确立的标准,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增加支付主体违约成本,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
加大惩处力度、强化实施保障。《条例》规定了一套较为严厉的惩处机制。例如,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大幅提高其失信成本。强化相关人员问责,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协同共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其一,进一步强化支付主体责任,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大型企业应将支付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且督促其全资或控制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从源头预防拖欠行为。其二,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支付规范,推行采购合同范本,规范货款支付流程,培育守法重信、合作共赢的市场生态。其三,加强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要求支付主体定期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加强舆论监督,发挥规则的指引作用和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乔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