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记者日前从省教育厅获悉,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周灿 摄
2007年7月27日,我省针对学校安全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性质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保障了学校和师生的安全,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校安全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学校安全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急需通过修订《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方式进行解决。
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共6章59条,由总则、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家校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操作性,从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到学校安全保卫机构、人员职责,再到学校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心理健康,防性侵、防欺凌、防暴力和教职工管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条例》重点强化校园安全协同治理,明确20个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多部门校园安全协同治理机制,对村(居)委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作了相应规定,充分体现“社会协同”的原则。
此外,《条例》为坚决打击“校闹”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学校的免责情形,规范涉校涉生民事赔偿纠纷解决的4种形式,依法为学校解绑。(陈怡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