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语言,而被诉至法院的纠纷。
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慎重点击“发送”键,勿因一时冲动伤害他人情感、触犯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梁某和刘某系同一小区的业主,两人均在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微信群中,群成员200余人。某天,因在处理物业问题上意见不同,刘某在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梁某,梁某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但刘某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梁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道歉并赔偿损失费。
为促进案结事了,修复邻里关系,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释明了有关名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在微信群向梁某道歉,并当庭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
法官提醒
微信群聊是亲朋好友沟通交流、联络感情的便捷桥梁,并非“法外之地”,群内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意见不一在所难免,情绪“上头”时,请给您的怒火装上“刹车片”,慎重点击“发送”键,勿因一时冲动伤害他人情感,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