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人大工作 > 理论研究
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
发布时间: 2025-10-09      来源:学习时报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竞争是有规律、有底线的,须以法治为边界。不公平、不合理、低效率的恶性竞争、过度竞争,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给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法治在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表明,市场活力与竞争秩序不是零和关系,而是共生关系;法治不仅是对市场行为的约束,更是预期稳定的制度供给;监管并非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以秩序涵养活力的重要举措。

法治是破解“无序竞争困局”、保障市场良性运转的根本支撑。其一,法治为竞争划定清晰边界,避免“无规则竞争”冲击市场根基。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逐利属性若缺乏刚性约束,可能滋生“赢者通吃”“低价倾销”“恶意排挤对手”等行为。法治通过明确禁止性条款、厘定权利义务关系,为所有经营主体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比如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和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制措施,都是通过法律条文将竞争行为纳入规范化轨道,防止无序竞争侵蚀市场运行的基础。其二,法治稳定经营主体预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参与竞争的前提是对市场环境有稳定判断。法治通过固定竞争规则、统一执法标准,让企业清晰知晓“可为”与“不可为”,避免因规则模糊、政策摇摆导致经营决策迷茫。无论是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企业运行的监管规则,还是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制度,都能减少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让企业更安心地投入研发、拓展业务,释放创新活力与发展潜力。其三,法治平衡竞争效率与公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无序竞争往往伴随“质次价低”“滥竽充数”等问题,看似短期降低了部分商品价格,实则损害消费者权益、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法治通过规范产品质量标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诚信竞争”从道德倡导转化为制度要求,引导企业将竞争焦点放在技术创新、品质提升上,实现市场资源向优质主体集中,促进产业良性升级。其四,法治通过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行政干预扭曲竞争。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若缺乏法治约束,易出现“选择性监管”“地方保护”等问题。通过限制政府对微观竞争活动的不当干预,明确政府在规则制定、公共服务中的职责边界;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地方政策、产业补贴等变相阻碍竞争,有利于确保政府行为始终服务于维护市场公平、激发市场活力的目标。因此,治理企业无序竞争,必须善用法治手段。

以规则之治进一步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是依法治理无序竞争的基本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水平”的市场,要求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法治体系完备,把政府“看得见的手”规范在规则制定、监管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一是在规则制定层面,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竞争红线。治理“无序竞争”,首先要在认识上明确什么是我国市场需要的“序”,并通过持续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新型不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让企业清晰知晓竞争边界。政府要承担起为行业、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规则的责任,避免因规则空白导致竞争失范。二是在监管执法方面,以专业技术提升监管精准性,避免“选择性”“运动式”执法。在我国,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重要的竞争法律以外,还有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许多法律。在这种“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格局下,明确不同监管规则的边界,加强央地执法协调,统一地方执法尺度与标准尤为重要。尤其要针对“内卷式”竞争中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不符标准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筑牢市场秩序与消费环境底线。三是在公共服务方面,通过强化统计数据、市场动态研究报告、信用信息、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基础设施”,降低企业在识别市场需求、制定商业策略成本,推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参与市场经营。

坚持对经营主体平等对待,是依法治理无序竞争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而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是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与前置条件,也是破除无序竞争的重要突破口。一方面,以法律刚性保障“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围绕遏制地方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作出部署,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壁垒等公平竞争障碍。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通过法治手段确保所有经营主体在同一规则下竞争。另一方面,在资源配置与权益保护上实现“实质平等”:在市场准入上,不能因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额外门槛;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上,对国企与民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避免“厚此薄彼”;在权益保护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防止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挤压式竞争”,既防止国企将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延伸为市场垄断,也防止民企因资本无序扩张侵蚀公共利益,形成“国民共进、大中小共生”的良好竞争生态,从根本上消除因主体不平等引发的无序竞争。

推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互促进,是依法治理无序竞争的重要方面。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我国市场已成为全球要素资源配置的重要“稳定锚”。企业竞争日益突破国界限制,竞争治理需要兼顾国内国际两个维度,必须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国内外规则的衔接与协同。一方面,主动融入国际竞争规则体系,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有机融合。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过程中,要深入挖掘国际规则背后的市场理念与竞争逻辑,将其中关于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内容,通过修订国内法律法规转化为制度安排。比如完善外商投资法配套细则、优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让国内市场竞争规则与国际接轨,减少因规则差异导致的竞争壁垒。另一方面,通过法治传递我国市场的开放信号,提升国际市场对我国竞争环境的满意度。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通过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统一内外资企业竞争规则,能够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技术、人才进入我国市场,同时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帮助企业熟悉国际竞争规则,实现国内竞争秩序与国际竞争秩序的良性互动,推动形成内外联动、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作者黄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