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共云南省委领导下,聚焦“3815”战略发展目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审查和起草工作,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围绕发展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制定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农作物种子条例,加快数字经济促进、口岸服务等条例的立法进程,审查相关州(市)民宿管理条例,审议相关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推进美丽云南建设,制定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修订湿地保护条例,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节约用水等条例的立法工作,审议审查相关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条例。围绕增进民生福祉,着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修订法律援助、档案条例,推进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民用机场保护、学前教育等条例的立法工作,审议审查相关州(市)献血、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养老服务促进等条例。围绕加强边疆治理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修订学校安全条例,推进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征兵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条例的立法工作,审议相关自治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审查相关州(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等条例。围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议审查相关州(市)傣医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元谋人遗址保护、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等条例。围绕保障人大依法履职,促进人大工作提质增效,修订监督法实施办法,制定街道、乡镇人大工作相关条例,修改和废止代表工作等相关法规。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4件)
1.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8件)
制定3件:
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2.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3.云南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修订5件:
1.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司法厅、省林草局)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
4.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司法厅)
5.云南省档案条例。拟安排11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
因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改革决策部署、上位法立改废或省委明确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按程序安排审议。
(三)集中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案(5件)
1.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改)。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2.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修改)。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废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4.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废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农业农村委)
5.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废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农业农村委)
(四)预备审议项目
制定口岸服务、数字经济促进、低空经济促进、民用机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食品安全、粮食安全保障、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等条例;修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军事设施保护、征兵工作、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学前教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牛栏江保护、节约用水等条例,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安排审议。
(五)拟提请审议批准的单行条例(11件)
1.制定西双版纳州傣医药条例、新平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宁洱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巍山县彝族打歌保护传承条例;
2.修订红河州气象条例、文山州献血条例、大理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兰坪县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3.废止红河州林业条例、怒江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澜沧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六)拟提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21件)
1.制定昆明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昭通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曲靖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楚雄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红河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文山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理州民宿管理条例、德宏州法治乡村条例、德宏州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修改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废止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领域改革和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地方立法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学校安全条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等重大立法项目,以及立法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重要立法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专家学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点站融合、流程规范、工作延伸等方面不断创新拓展,提高联系点整体效能。持续完善委员会对口联系省人大代表工作机制,邀请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通民情、达民意、汇民智的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各项立法任务落实到位。省人大各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在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议、评估等各环节发挥好主导作用。坚持全省立法工作“一盘棋”,加强年度立法计划与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以及省政府立法计划的衔接,按时按要求推进立法工作。统筹好地方性法规与政策、规章、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关系,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州(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和优势。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把好法规的政治关、合法关,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改废并举,通过制定、修改、废止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积极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创新丰富立法形式。修订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升立法工作规范化水平。继续做好常态化法规清理后半篇文章,统筹安排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确保法规清理工作取得实效。落实项目工作法,法规牵头起草和审议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守住合法性底线。建好用好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为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建好用好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严格落实《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办法》要求,持续做好文件入库、审核、更新等各项工作,实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三、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巩固拓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四个机关”建设要求,努力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培训,举办全省人大立法干部培训班,提高立法队伍的立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发挥好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立法专家顾问作用,拓展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进一步加强对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各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修改为契机,指导州(市)、自治县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在立法工作中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创新提前介入方式方法,提高指导质效。结合州(市)需求,在立法技术规范、“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备案审查工作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互学互鉴。
进一步加强立法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云南人大网、云南人大杂志、云南人大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宣传地方立法工作成果,讲好地方立法故事。做好立法宣传同普法宣传工作有机结合,把法规宣传好、解读好、阐释好,为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立法信息化水平,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工作,确保文件数据准确权威,为社会公众检索查询下载数据提供优良的法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