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的施行,完善了人大街道工作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注入新动力。
填补空白 回应现实需求
长期以来,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对人大街道工作的规定较为原则,全省各地开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权限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职责任务不清晰、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此次《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地方立法的空白,为全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建设提供了全面具体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导。
截至目前,云南省所有街道均已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等不足。《条例》的施行,回应了人大街道现实工作的迫切需要,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明确职责 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内容。
在工作职责方面,《条例》将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应履行的职责概括为六个方面,把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协助完成的工作细化为九个方面内容。其中,为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随着《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增强基层民主治理发挥更好的推动作用。
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规范履职,提升履职能力,《条例》从组织、队伍、经费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组织保障上,县级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把其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题。同时,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队伍保障方面,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为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持。经费保障上,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和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解决了工作开展的后顾之忧。
《条例》施行后,云南省各地将适时组织召开宣传贯彻会议,提升各级人大、街道村(社区)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同时,指导人大街道工委全面解读《条例》,推动贯彻《条例》与本辖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联络站作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相结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新效能,加快推动全省人大街道工作高质量发展。(钟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