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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5-12-30      来源:掌上春城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2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将完善人大街道工作法律保障,标志着云南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兴华介绍,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其工作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街道工委延伸和拓展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空间,在人大立法、监督、选举及代表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发挥重要作用,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力量。

《条例》不分章节,共20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其中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条例》总结云南实践做法,将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应履行的职责概括为6个方面,即: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负责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管理运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以及设有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组织和协助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县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细化了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协助完成的9个方面工作,即: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协助做好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条例》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云南一些县(市、区)的做法,延伸工作范围,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推进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及人员配备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同时规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明确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等。

此外,《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