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媒体矩阵 > 媒体聚焦
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来啦
发布时间: 2025-12-30      来源:云南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2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条例》的施行,完善了人大街道工作法律保障,标志着云南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

●回应现实需求

据介绍,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全省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另一方面,截至目前,全省所有街道均已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其在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以及批评和意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定位与职责

《条例》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服务。

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专职配备,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工作职责方面,《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对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作出了规范。

 

●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随着《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增强基层民主治理发挥更好的推动作用。

 

●保障与建设

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规范履职,提升履职能力,《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二是强化队伍保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和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加强人大街道工委自身建设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条例实施后,人大街道工委要按照这一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查缺补漏,补短板强弱项。通过制度的完善,工作的规范,进一步提升服务代表履职,服务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夏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