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举行的《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迈入规范化新阶段,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介绍,《条例》紧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主线,围绕县级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设置、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作出系统规定,着力补齐基层人大工作制度短板,推动人大工作向基层延伸、向一线拓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街道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截至目前,云南全省街道数量已占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设立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联系代表、反映民意、开展监督、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的制定,有效回应了此前实践中存在的职责界定不清、运行机制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
《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依法履职,围绕法律法规宣传、联系服务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服务保障代表履职等方面开展工作,并可结合实际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在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构成、会议制度、工作报告机制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保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整体工作安排,在人员培养、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制度支撑。
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基层人大工作基础,畅通民意表达和民主监督渠道,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见效、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徐鑫 刘岩 史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