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1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20条,内容主要涵盖了立法目的与工作原则、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任务与工作延伸范围、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规范、工作运行机制与制度建设以及相关的工作保障等方面,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各个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核心职责被系统归纳为六个方面,主要包括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和群众、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服务代表履职等。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安排可承担的九项具体工作,例如协助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办代表建议、推进民生实事项目监督等,使职责清单更加清晰、可操作。
《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等民主协商机制,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居民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多方主体,围绕街道发展、民生服务、项目建设等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对议事形成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与及时反馈,同时为相关民主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条例》要求,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且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为确保监督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明确禁止其组成人员兼任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机关职务。在运行机制上,要求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须定期听取其工作报告,并建立常委会负责人分工联系制度,以加强日常指导与支持。
《条例》的实施,将系统解决人大街道工委长期面临的“法律依据模糊、职责边界不清、运行程序失范、保障支撑不足”等关键问题。通过提供明确的上位法遵循、厘清履职范围与工作内容、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强化组织与物质保障,《条例》将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口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