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11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周灿 摄
云南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素有“动物王国”的美誉,分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86种,占全国总数的56.27%。《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拯救保护我省珍稀濒危物种、促进野生动物种群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现行条例在立法理念、保护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很多内容已经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求,亟需修订。
修订草案共25条,延续了现行条例“小快灵”、不分章的立法思路,主要围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职能职责、保护措施、栖息地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比如,修订草案严格对标对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删除或者修改了现行条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中“积极驯养繁殖”等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的内容。在立法目的中进一步突出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并在后续条文中围绕目的和原则充实、调整、完善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图源:云南日报
监管责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制定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经费纳入预算;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寄、携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修订草案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分类分级管理和相关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狩猎证核发和猎捕量限额管理。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方式,将现行条例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通过修改和规范相关内容,将为云南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更加科学、严密、有力的法治保障。(期俊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