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11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秦楷第 摄
《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对基本原则、框架结构、核心条款等进行重大调整,与现行《条例》相比,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2个专章,以适应信息时代档案工作向数字管理转变的要求,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明确;压实档案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修订草案结合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通过明确档案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和社会参与等,厘清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档案工作职责、档案馆的分类和工作协调机制等,进一步理顺档案局、档案馆工作关系,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推动档案工作协同发展,并确保档案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工作情况,有效实施监督指导。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进一步突出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确立“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修订草案在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分类分级管理和相关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狩猎证核发和猎捕量限额管理等作出细化。同时,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方式,将现行条例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繁衍的空间,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建立保护小区等措施予以保护;鼓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小区建设维护。此外,在延续现行条例规定和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对上述两条例修订草案作进一步审议。(杜仲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