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5种情形申请法援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发布时间: 2025-12-01      来源:云南法制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黄兴能 摄

 

为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指派律师的相关内容;修改完善了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受援人权利等相关内容。

《条例》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经济困难的标准,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认定低收入人口的标准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高吴双 摄

 

为与实际工作相符,《条例》修改完善了法律援助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的衔接、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审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补办相关手续等内容。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到信访部门值班,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权益,通过合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信访事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事项已经办结,申请人以同一事项、理由和证据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充有关材料、补办有关手续;未在要求时限内补充有关材料、补办有关手续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