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两院持续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 2025-05-27      来源:云南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对司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司法责任制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和完善”的层层递进,我省司法责任制改革也持续推进、向纵深发展,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

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一项项务实改革、一组组亮点数据,传递了司法为民的力度、厚度、温度。

 

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周灿 秦楷第 摄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近年来,省高院、省检察院牢牢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定人”“确权”“控权”“明责”等核心内容持续发力,夯实改革基础,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围绕“定人”,全省法院、检察院全面落实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部署,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加强各类人员队伍的建、管、用,把优秀的司法人员和有效的司法资源配置到司法办案岗位,实现了“让能办案的入额,入额者必须办案”。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有员额法官4028人、法官助理4617人、聘用制书记员6507人;全省检察机关有员额检察官2347人、检察官助理2060人、聘用制书记员3638人。

围绕“确权”,省高院先后印发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意见、试点法院审判权清单、省高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司法责任制履职指引,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规范各类人员执法司法权责。同时注重压实法官和领导干部责任,坚持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要求,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全省法院院庭长审结案件占结案总数的30%以上。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权责明晰、向检察官放权的改革路径,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办案组织的职责权限,将过去层级审批制变为以检察官为主办理和决定案件的办案机制。省检察院制定并3次修订职权清单,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等行使的部分审批决定权下放至检察官,同时建立完善检察办案机制、明确各层级司法责任归属,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地。

围绕“控权”,省高院建立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机制,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司法改革调研论证、案件评查、旁听大(要)案庭审。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开展“落实年”“案件质量提升”“清积案·定分争”等专项行动,推动以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办好每一个案件。202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设置的18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中,全省法院有15项同比趋优,达标率为94.44%。今年1至4月,全省法院18项指标中有17项优于全国均值。

 

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周灿 秦楷第

 

全省检察机关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协调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职权与检察一体化的关系,重视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司法管理和监督制约作用,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针对检察职权履行中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全方位、全覆盖排查司法办案廉政风险点,健全完善防控措施,对司法办案工作实现更有力的监督,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围绕“明责”,省高院、省检察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建立健全追责惩戒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工作衔接机制。通过开展司法惩戒工作,真正把责任明确和落实到“人”,推动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

经过10年探索实践,司法责任制在我省三级法院、检察院落地生根,司法责任效能进一步释放,司法履职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改革方向进一步明晰,有力促进了司法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运行。省高院、省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借鉴和实践探索,力争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