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调研,研究草拟了《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推进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选举任免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
通信地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选举任免处
邮编:650228
电话、传真:0871—6399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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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服务。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负责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及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县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开展活动;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具体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的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
(二)组织街道辖区的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街道辖区的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街道预算进行监督;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进行工作评议;
(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六)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
(七)组织街道辖区的人大代表对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八)协助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好街道辖区内选民登记、选区划分、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以及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承担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承担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阵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平台较为集中的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配备社区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决定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研究。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应当就近编入代表小组定期参加活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记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活动阵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汇总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代表和选民反馈。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创新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线上代表工作站、联络室,实现意见征集、履职登记、档案查询等功能数字化,提升服务效率。整合站(室)、社区等各项资源,形成常态化民意收集网络。
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辖区内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第十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应当建立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学习、会议、报告、培训以及视察调研、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和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县本级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干部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由各类高新区、经开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托管的街道,其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